四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四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四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英文名称“Siping federation of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缩写SPNHL。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全市有关涉农单位、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主体组建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面贯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吉林省委一号文件和中共四平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纵深推进“五路并进”“五市联动”“五城联创”,大力实施“五个率先”,全力构建“五大格局”,围绕服务“三农”体系,为四平市实现农业立市、率先在吉林省实现农业现代化,打造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支点城市、建设“美丽四平、幸福家园”提供供给侧支撑和坚强保障。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四平市供销合作社,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供销社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参与推动我省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

  2、围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因势利导,组织、指导供销合作社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我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营机制的完善,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3、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查和探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规律,总结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和建议。同时,积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任务及其它相关事宜。

  4、开展对会员的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为全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市场营销、农副产品开发项目等方面的服务。

  5、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组织业务相关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工商企业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有序形成和延伸,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6、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例,协调本会成员间的关系,引导会员守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从事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关的企业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有关涉农单位等,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热心农业、农村工作并在农业、农村工作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农村中的农民经纪人;乡村干部;其他承认本会章程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利用本会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或退出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履行职责。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1、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3、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4、一般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本届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中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商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四平市人民政府和四平市供销合作社的专项拨款。

   (三)争取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章程经2014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